《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67条|解读: 第六十七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七条明确了监察机关的国家赔偿责任,其核心内容及解读如下: 一、《条文主旨》 该条款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应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其立法目的在于: 1.救济权益:保障被侵权主体的合法权益获得法律救济; 2.规范权力:通过责任倒逼机制促进监察机关依法履职。 二、《适用条件》 根据释义,构成监察赔偿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1.职权关联性:损害必须由监察机关或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造成,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不适用; 2.违法性:存在违反《监察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如超期留置、违法冻结财产等); 3.因果关系: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存在直接关联; 4.现实损害:损害需为已发生或必然发生的实际损失。 三、《程序依据》 法律衔接:具体赔偿程序适用《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需待该法修订后进一步明确操作细则; 共同侵权:若与其他机关或第三人共同致害,以监察机关为主要赔偿义务机关。 四、《特殊意义》 该条款体现了监察体制改革中“权责对等”原则,既强化了监察权威,也通过赔偿机制约束权力滥用,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法律科普 #监察法 #党纪国法 #普法宣传正能量 #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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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12776761月前
#上热门一、核心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 “两害相权取其轻” 。在法律所保护的不同利益发生冲突时,允许牺牲一个较小的利益来保护一个更大的利益。 一个经典的例子: 为了避免一辆失控的大巴车冲入人群密集的集市,司机不得已猛打方向盘,将车撞向路边无人的报亭。这里,司机为了保护更多人的生命健康(较大利益),不得已损害了报亭主人的财产权(较小利益),构成紧急避险。 二、衡量标准:通常以权益的性质和大小来衡量。例如,生命权 > 健康权 > 财产权。不能为了保护较小的财产利益而牺牲他人的生命或重大健康。 超过必要限度的,构成“避险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民法与刑法均规定的有紧急避险 1. 民法上的责任(《民法典》第182条) 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某人(如乱穿马路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人)造成的,则由此人承担赔偿责任。 示例:甲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乙为了逃生砸碎丙的窗户跳出。丙的损失应由甲赔偿。 自然原因引起的险情:如果危险来源于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受溢人给予适当补偿。 示例:为避免山洪冲走,甲使用了乙放在河边的木料搭建临时避难所。甲对乙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基于公平原则给予乙适当的经济补偿。 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限度:如果避险人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 刑法上的责任(《刑法》第21条) 成立紧急避险的,不负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示例:为了躲避他人的轻微殴打(损害健康权),而开车撞向对方致其死亡(损害生命权)。保护的利益小于损害的利益,构成避险过当,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应减轻处罚。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紧急避险#天津律师#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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