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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解读: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是关于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程序性规定,其核心内容可解读如下: 一、《法律适用背景》 该条款属于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的"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与《民法典》第1145-1147条共同构成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法律依据。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该条款成为解决无人继承遗产管理问题的重要程序法依据。 二、《审查与指定原则》 1.审查程序:法院受理申请后需对遗产状况、利害关系人资格等事实进行审查; 2.指定标准:以"有利于遗产管理"为基本原则,通常优先考虑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 3.特殊情形:存在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推选时,按《民法典》规定优先确定。 三、《实践应用要点》 •启动条件:需存在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 •利害关系人范围:包括债权人、受遗赠人及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管理职责:涵盖遗产清理、债权债务处理、遗产分配等。 该条款通过司法程序填补了遗产管理主体的空缺,有效解决了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置难题。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遗产所在地、管理便利性等因素综合指定管理人。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抖来普法2025 #普法宣传 #党纪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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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解读: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该条文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的核心规则,具体解读如下: 一、《终审判决的法律效力》 1.终局性: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2.执行力: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义务人未履行的,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既判力:终审判决对争议事项作出最终认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推翻。 二、《例外情形与救济途径》 1.再审程序:若当事人认为终审判决存在错误,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等规定,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申请再审。 2.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对生效判决有权进行法律监督,可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三、《实务要点》 •二审维持原判的执行依据:即使二审判决主文表述为“维持原判”,其本身即为生效执行依据,而非一审判决。 •调解书的终局性:对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需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 该条文通过明确二审终局性,平衡司法效率与公正,同时通过再审等程序为当事人提供救济渠道。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抖来普法2025 #普法宣传 #党纪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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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解读: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了特别程序中发现民事权益争议时的处理规则。该条文的核心内容可解读如下: 1.《适用前提》 本条适用于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如宣告失踪、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等非讼案件)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实质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形。 2.《程序处理》 法院应当以裁定方式终结特别程序,而非继续适用非讼程序审理。这一规定体现了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本质区别——特别程序不解决民事权益争议。 3.《权利救济》 法院需告知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解决争议,保障其诉权。这一程序转换机制避免了非讼程序对实体争议的误判。 4.《立法目的》 通过程序分流机制,确保民事权益争议通过普通诉讼程序解决,既维护特别程序的效率性,又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 需注意,本条与《民法典》第186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属于不同法律体系的规定,二者无直接关联。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抖来普法2025 #普法宣传 #党纪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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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54条|解读: 第五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四条明确了监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法定义务,其核心内容与实施要点如下: 一、《法条核心内容》 1.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监察机关需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通过主流媒体和网站主动公开工作流程,尤其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案件查办情况应及时公开。 2.接受三类监督: •民主监督:主要由人民政协或民主党派对监察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属于非权力性监督。 •社会监督:公民、法人等通过合法途径对监察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舆论监督:媒体通过报道形成舆论压力,促进监察工作透明化。 二、《监督的边界与保障》 •合法性与独立性:监督需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得非法干预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监督体系整合:需将自我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 三、《立法背景与意义》 该条款旨在响应党的十九大“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通过多元监督制约权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四、《实施要求》 •信息公开范围:包括案件进展、处理结果等,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监督渠道建设:监察机关需为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提供制度化平台,如定期通报会、媒体沟通机制等。 通过上述措施,第五十四条强化了监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体现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监督者必受监督”的法治原则。 #法律科普 #监察法 #党纪国法 #党旗照我去奋斗 #普法宣传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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