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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和总包方恶意串通、低价结算,实际施工人怎样诉讼拿款? 业主与总包方串通时实际施工人诉讼维权指南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当业主与总包方相互串通时,实际施工人往往面临工程款难以追索的困境。本文系统分析实际施工人在此类情况下的诉讼策略与风险防范措施。 一、业主与总包方串通的常见手段 1. 故意拖延结算:业主与总包方长期不办理结算,使实际施工人无法确定欠款金额 2. 恶意低价结算:通过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结算协议损害实际施工人利益 3. 诉讼期间恶意清偿:在诉讼过程中向总包方支付款项,致使实际施工人胜诉后无法执行 4. 设置举证障碍:利用实际施工人无法获取结算资料的弱点,制造举证困难 二、核心诉讼策略 突破合同相对性 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实际施工人可直接起诉业主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起诉前应尽可能了解业主与总包方的结算情况。 应对未结算情况 当业主与总包方未完成结算时,应立即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际施工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结算资料,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依职权委托鉴定。四川、重庆、辽宁等地法院已确立由业主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 处理恶意结算 对于业主与总包方的低价结算协议,可依据《民法典》第154条另案起诉确认无效。需特别注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恶意结算之日起计算。 防止恶意清偿 诉讼过程中,可向法院申请止付令,禁止业主向总包方支付款项。同时可通过律师函明确告知业主,恶意清偿行为无效,仍需承担付款责任。 三、举证责任分配技巧 实际施工人可主张业主欠付全部工程款,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业主。若业主抗辩已付款,则需自行提供结算凭证、付款记录等证据。如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提出异议,必要时申请法官回避。 四、实操要点 1. 涉及多个合同应分别立案,再申请合并审理 2. 首封业主账户后,其他债权人仅能轮候查封 3. 撤销恶意结算必须另案起诉,不可在工程款诉讼中一并处理 4. 充分利用程序规则,通过回避申请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实际施工人在维权过程中,应当善于运用法律规则,通过司法鉴定、另案撤销恶意结算、正确分配举证责任等途径,打破业主与总包方设置的诉讼障碍,确保工程款得以顺利回收。 #抖来普法2025 #工程人 #工程款 #建工律师 #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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