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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述l走样的监视居住制度 暴钦瑞案是一起令人痛心的悲剧,它以最极端的方式暴露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项旨在保障人权与侦查需要平衡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在执行中发生了严重的异化和走样。 一、 法定的监视居住为何会“走样”?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度介于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如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案件特殊需要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人身自由,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然而,在暴钦瑞案中,这项制度完全背离了其立法初衷: 1. 执行场所的异化: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才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简称“指居”)常常被滥用,执行地点从“居所”异化为宾馆、招待所甚至专门的办案点,使其沦为事实上的“变相羁押”。暴钦瑞在宾馆内被“指居”,正是这种异化的典型体现。 2. 执行目的的异化:监视居住的核心是“监视”与“居住”,是为了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障诉讼活动。但在本案中,它显然被用作了获取口供的工具。在宾馆这个封闭、隔绝的环境里,审讯人员可以不受时间和外界监督的限制,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轮番审讯,为刑讯逼供的发生提供了温床。暴钦瑞遭受的电击、长时间限制体位等暴力行为,正是这种目的异化下的必然恶果。 3. 监督机制的缺失: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但暴钦瑞案的发生,表明这种监督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严重不足,未能有效阻止权力的滥用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 二、 监视居住制度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 面对暴钦瑞案这样的悲剧,社会上产生了废除监视居住制度的呼声。对此,我们需要更理性地看待: 1. 制度本身的价值:从法理上讲,监视居住制度并非一无是处。它为那些不符合逮捕条件但又存在一定社会危险性,或者患有严重疾病、怀孕等不适宜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选择。这符合现代刑事司法“谦抑性”原则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羁押,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 2. 问题在于执行而非制度本身:暴钦瑞案所揭示的,并非制度设计的根本性缺陷,而是执行层面的巨大漏洞和对法律的公然践踏。我们不能因为“好经被念歪了”,就彻底否定“经书”本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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