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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解读: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有权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时,值班律师将为其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法律咨询: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其权利、义务及法律程序等方面的疑问。 •程序选择建议:就案件适用的法律程序提供建议。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等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 •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就案件的处理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 此外,该条文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负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的义务,并应为约见提供便利。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法 #普法宣传 #法律普法 #抖来普法 #正能量短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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