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执行终结?说人话,就是不执行了,结案了。 首先我们看看由《民诉法》268条规定的执行终结的六类法定情形: 情形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请求,无需说明理由,如果申请人反悔撤销行为,可以在执行期间内再次申请。例如:甲与乙达成和解协议,乙承诺分期还款,甲向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情形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或仲裁裁决被撤销。 例如:甲持胜诉判决申请执行乙的房产,乙申请再审后,原判决因证据不足被撤销,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如果前期甲已经执行到了一部分乙的财产,应该通过执行回转返还给乙。 情形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这里的被执行人必须是自然人,同时,既无遗产可供执行,也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义务承担人,方可裁定终结执行。 例如:乙欠甲50万元,执行中乙死亡,经法院调查确认乙无其他遗产、也无继承人愿意承担义务,则对50万元债务裁定终结执行; 情形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案件必须为追索“三费”的权利人死亡,从而导致债权主体不存在,方可裁定终结执行, 例如:甲因子女拒付赡养费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甲去世,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情形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这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2、债务性质为“借款”;3、生活困难,无法或仅能维持基本生存条件;4、无收入来源;5、丧失劳动能力。只有同时满足以上5个条件,法院才能裁定终结执行。这里一定要注意:债务性质必须是“借款”,如果是非借款的债务,还得继续执行。 例如:乙因工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无存款、无房产,靠低保生活,欠甲10万元借款无法偿还,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情形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兜底条款,法律未明确列举,但在实务操作中,应符合执行终结的实质条件。 续朝晖律师建议:执行终结是债权实现的“终点站”,申请人撤销申请前需以书面协议锁定违约后果;债权人应穷尽财产调查手段,防范自然债务人虚假逃债;若遇执行依据被撤销,立即启动执行回转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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