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 农村村委会制度迎来新篇章! #三农 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意见征集期结束,村民自主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新时代就要来了。村委会组织法在《宪法》的呵护下,进一步给广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带来更加公平的自主管理和发展环境。主要内容在开篇就做了明确的说明…… 2025年3月8日,《202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出,围绕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25年6月16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委员长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6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议案。2025年6月27日-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DOU+上热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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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宏3月前
高新区律师信访答复的法律辨析 从高新区律师代表针对信访事项的辩解,在法律适用、权力边界及程序正当性方面存在显著偏差,难以成为相关行政行为的合法依据,具体分析如下: 一、对“支持帮助义务”的法律误读 律师援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支持帮助义务”,试图为委托第三方调查的行为正名,这其实是对法律条款的机械解读。该法所规定的“支持帮助”,核心是政府为基层自治组织开展社区公共事务提供政策指导和资源支持,并非允许政府越过法定界限,将调查公民个人道德品行、社交关系的权力,交给第三方保安公司。这种对法律条文的错误引用,使得“支持帮助”变成了行政权力越界的借口,违背了法律解释的基本准则。 二、调查行为本质上属于权力越界 即便出于选聘民意调查员的需要,调查行为也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框架内。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体系中,从未赋予行政机关或基层自治组织委托第三方调查公民“道德品行、社交关系”的权力。这类调查,实际上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宪法》第三十八条“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是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律师忽视这些核心法律规定,称调查“合法”,既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漠视,也是对法律底线的挑战。 三、严重违背行政合理性原则 从行政合理性角度而言,委托第三方保安公司进行调查的方式,与“了解民意调查员候选人情况”的目的极不相称。要实现这一目的,完全可以通过直接沟通(如与候选人面谈、要求提交个人情况说明)、收集社区居民的常规反馈等温和方式,却选择了容易干扰公民正常生活的调查手段,这违背了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行政行为应平衡目的与手段,将对公民权益的侵害降至最低)。这种过度调查,显示出行政机关对“合理性”原则的无视,将公民权益置于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之下。 概而言之,高新区律师的答复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条款误读,在权力行使上突破了法定边界,在行政合理性上也明显偏离原则,根本无法为相关行政行为提供合法支撑。行政机关理应正视法律规定与公民权利保障的现实需求,及时纠正错误行为,回归依法行政的正轨,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维护好基层自治秩序与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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