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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瑕疵」的司法认定 《人民司法》3月30日的一篇文章《茉莉花茶未标注“烘青”“炒青”被行政处罚》讲了一个具体的案例,可以作为实践中标签瑕疵的参考。 先简要介绍下这个案例:案涉茉莉花茶食品标签中均未标注“洪青”或“炒青”。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等内容。茉莉花茶根据茶胚原料不同,分为“烘青”“炒青”等茉莉花茶,因此在茉莉花茶的标签配料表中应明确标示其原料组成,即明确其原料是何种茉莉花茶。该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最后该案到了行政诉讼阶段,法院的观点值得我们学习:案涉茉莉花(绿)茶产品执行标准属于推荐性国家标准,不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属于标签标注瑕疵问题,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其实说到「标签瑕疵」,虽然市监总局的文件有规定「标签瑕疵」的具体种类,但是在实践中,法院包括市场监督部门的执法一线并非完全依据上述文件规定的「标签瑕疵」去认定。 总的来说,其认定思路就是:1.是否会造成食品安全问题;2.是否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这种认定方式值得经营者参考,用以解决相应的行政处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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