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 00:28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3241
#法律科普 #法律咨询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从中可见,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是需要经过员工同意的。加班需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若员工不同意,单位无权强行要求员工进行加班。当然,如果单位安排了加班,员工也实际履行了,则视为双方已经达成了一致,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实践中,在计件工资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存在强迫劳动者进行加班的情况。主要是通过制定不合理的计件定额使得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不得不延长工作时间来完成定额从而单位达到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目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虽然本案中吴某的仲裁请求得到了仲裁委的认可,但是我们还是应该知道有些情况下员工是不能拒绝单位的加班要求的。依据《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可不受自愿加班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00:00 / 00:39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9
《公司法》第41条——优化公司登记服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公司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公司登记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提升公司登记便利化水平。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登记注册的具体办法。 一、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优化公司登记服务的规定。 二、条文概览 本条系新增条文,吸收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的内容。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公司法的第41条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的内容上升到了法律高度。 三、理解与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41的调整对象是公司登记机关而非公司,旨在解决公司登记实践中前置行政审批、核准程序过于繁杂的问题。这一条的规定在制度价值取向上从安全优先转向了效率优先,淡化了公司登记中的行政管理色彩,强调公司登记的服务属性,与公司登记的行政确认性质相契合,体现了国家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视。 本条第1款,在提高办事效率、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理三个层面对公司登记机关优化登记服务提出原则性的指导要求。 本条第2款,明确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更细致的公司登记规范。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已经制定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与公司登记相关的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与办法。这些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与办法,与公司法一起,构成了规范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的统一整体。 #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机关 #公司法 #公司法律
00:00 / 02:05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解读: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1条关于二审、再审及发回重审案件审判组织的规定,核心内容如下: 一、第二审案件的审判组织: 1.基本规则:二审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成员人数为单数,且不得适用独任制。 2.例外情形: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双方当事人同意,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发回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且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与重审。 三、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 •原为一审的再审案件:按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可含陪审员)。 •原为二审或上级提审的再审案件:按第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仅限审判员)。 该条款主要二审合议庭排除陪审员及独任制的严格限制,旨在保障终审裁判质量,侧重法律适用审查。 #民事诉讼法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普法宣传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00:00 / 02:26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0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41条|解读: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对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的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旨在规范权力运行、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以下是核心要点解读: 一、《调查措施的程序性要求》 1.身份证明与书面通知: 调查人员需出示证件并出具书面通知,以证明身份合法性及行为授权依据。例如,搜查时需出示搜查证明文件,否则被搜查方有权拒绝配合。 2.双人执行原则: 所有调查措施必须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共同实施,既确保证据客观性,也防止个人滥用职权或诬告行为。 3.书面材料与签名确认: 需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避免证据被篡改或曲解。 二、《重要取证工作的特殊规定》 对讯问、搜查、查封、扣押等关键取证工作,要求全程录音录像并留存备查。这一规定既规范取证流程,也保护调查人员免受不实指控。录音录像需覆盖全过程,且不随案移送检察机关。 该条款体现了“权责对等、严格监督”的监察原则,通过程序性约束防止权力滥用,同时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2024年修订后的监察法进一步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与第四十一条的程序要求形成呼应。 #法律科普 #监察法 #党纪国法 #党旗照我去奋斗 #普法宣传正能量
00:00 / 02:33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
00:00 / 02:5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7
00:00 / 01:24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NaN
00:00 / 05:06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解读: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1条主要规定了辩护人的申请调取证据权: 一、辩护人(如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若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收集但未提交的无罪或罪轻证据(如不在场证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等),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该证据。 这一权利旨在保障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职能,确保司法公正。 二、适用条件与限制: 1.证据范围: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据,不包括辩护人自行发现的新证据。 2.申请对象:需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而非直接向侦查机关申请。 三、与其他权利衔接: •若辩护人自行发现新证据(如不在场证明),需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辩护律师经许可还可向被害人、证人等收集材料,但需征得同意。 该条款强化了辩护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控方隐匿有利证据,平衡控辩双方力量,是刑事辩护中的“利器”。同时,辩护人行使权利时需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干扰司法活动。 #刑事诉讼法 #普法宣传 #法律普法 #抖来普法 #正能量短剧
00:00 / 02:0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0
00:00 / 00:4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NaN
00:00 / 01:2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NaN
00:00 / 01:43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7
00:00 / 00:4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551
#内容太过真实 #律师 #大师姐法律讲堂 大家好,这里是《大师姐法律讲堂》。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离婚诉讼中,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能否请求经济补偿的问题? 家务劳动补偿虽在《婚姻法》第四十条早有规定,但该条规定为“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而目前《民法典》第1088条取消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限制,规定为“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条款的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肯定了家务劳动对于婚姻家庭的贡献,赋予了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有利于鼓励家庭成员参与家务劳动,促进夫妻双方互相尊重,对于平衡夫妻经济利益,消除就业一方对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歧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本期分享就到这了,关注大师姐,交一个懂法的朋友,我们下期见。
00:00 / 01:52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31
00:00 / 00:53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27
00:00 / 01:45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3
00:00 / 00:48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