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欠款x元”的还字该咋认定其真实意思? “还欠款x元”的还字该咋认定其真实意思? 概述:债务人出具的欠条表述“还欠款x元”中的“还”字存在不同解释的,应按一般人书写习惯认定当事人真实意思。 案情简介:2008年,闫某购买徐某木材,出具货款欠条。2009年,就闫某在欠条底部注明“2009年5月13日还欠款4000元”文字双方事后产生争议。闫某认为余下欠款 4000元,徐某认为偿还 4000 元,故余下欠款 1.7 万元, 法院认为:①依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存在多种解释时应遵循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原则确定条款真实意思。所谓交易习惯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指当事人之间已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包括以前在系列交易中形成的习惯做法;二是指其他交易习惯,即人们在长期、反复实践基础上形成,已为大多数合同当事人所认知、接受和遵从的习惯做法。②本案中,诉争欠条中“还欠款 4000 元”的“还”字,如按闫某主张解释为“hai”,不符合一般人书写习惯,而闫某又不能提供任何还款凭证,故应依习惯解释原则将“还”解释为huan”。判决闫某给付徐某 1.7万元。 实务要点:债务人出具的欠条表述“还欠款x元”中的“还”字存在不同解释的应按一般人书写习惯认定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 02517号“徐某与闫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民间借贷 #欠条 #法律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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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借款可以不偿还吗 案例:王利(化名)持黄新(化名)亲笔书写的借条起诉,诉称黄新以资金周转应急为由,向其借款2.9万元。但本金至今未还,于是,王利诉请法院判令黄新偿还本金。   黄新辩称,涉案借款是赌资。实际借款发生在写借条之前,他赌博输钱之后,王利正在赌博现场提供“贷款”,故借款2.9万元,该借条系其在王利的言语逼迫中签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仍然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交付借款2.9万元的借条、证人证言等各项证据及法庭审理过程的综合判断,作为最初借款的出借人王利在明知黄新无资金的情况下,先后借款共计2.9万元给黄新,因此,王利和黄新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是否导致返还涉案款项的法律后果,取决于出借人出借款项的违法性。   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本案中,王利为赚取高额利息,在赌博现场先后多次向黄新出借资金,主观上存在利用借款人赌博行为牟取非法利益的恶意,客观上为黄新参与赌博提供了条件,促使赌博行为的发生,故涉案2.9万元款项应认定为赌资。赌博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对于王利在赌博现场向他人提供赌资的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尽管黄新给王利出具了借条,但基于原始债权的非法性,追偿的基础不成立,故王利要求黄新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利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由于本案涉及民事、行政交叉问题,对双方当事人的赌博违法行为,法院已依法将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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