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人士之间的婚外情导致女方怀孕流产,女方能否要求赔偿? 相关案例 2022年3月,王某与朱某因工作原因相识。之后双方发展为情人关系,并保持两性关系。交往期间,双方互相知道对方为已婚状态。同年9月2日,王某在朱某的陪同下前往某卫生院就医,临床诊断为早期人工流产,病史中记载,王某停经45天,要求药物流产,有2次剖宫产手术史,医生建议住院药流,王某表示拒绝。医院行药物性引产处置术。9月5日,王某再次在朱某的陪同下至该院就医,王某表示药物流产失败后要求清宫,于是医院行人工流产术。朱某支付两次就诊的医疗费用。 同年9月11日,王某被诊断为抑郁发作。11月2日医院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上面记载被鉴定者王某目前存在情绪障碍,在本案中具有完全性自我防卫能力。现王某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两人的婚外性行为虽然导致王某怀孕,但这是双方共同行为所致的后果,在不违背任何一方意志的情况下无法单方面实施,因此朱某主观上不存在民事侵权责任意义上的过错,不构成民事侵权。然而,虽然朱某不具有侵权责任上的过错,但王某因怀孕而不得不接受流产手术,其健康确实遭受到一定损害,故法院按照公平原则,由朱某分摊50%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朱某向王某支付x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文启律所说法 双方当事人在交往期间均是已婚人士,且明知对方已婚,两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应该对在交往期间发生性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有预判,并承担相应后果。婚外性行为如果导致女方怀孕,这是双方共同行为所致的后果,因此男方不构成民事侵权,但这并不意味着男方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女方因怀孕不得不接受流产手术,其健康确实遭受到一定的损害,因此法院在判决时一般会按照公平原则,判决男女双方各人承担50%的责任。 #已婚 #婚外情 #婚外情导致怀孕 #赔偿损失 #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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