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9条|解读: 第二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9条是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核心条款,其要点解读如下: 一、审查依据: 1.国际条约优先:若中国与外国缔结或参加相关国际条约,优先适用条约规定。 2.互惠原则补充:无条约时,依据互惠原则审查,包括“法律互惠”(外国法律允许中国判决在该国执行即可认定互惠)和“推定互惠”(无相反证据时推定存在互惠)。 二、审查标准: •合法性:不得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如程序正义、实体公正)。 •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程序保障:需审查外国法院是否对案件有管辖权、当事人是否获得充分诉讼权利保障等。 三、法律后果: •承认与执行:符合条件则裁定承认效力并发出执行令。 •不予执行情形:包括管辖权瑕疵、程序不公、欺诈取得判决、重复诉讼等。 四、实践意义: 该条款通过细化审查标准(如增设管辖权审查、程序权利保障等),提升了外国判决在中国执行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体现了中国司法对国际司法合作的开放态度。 注:相关案例可参考互惠原则突破性裁判(如中英判决互认案)及海事审判指导性案例。 #民事诉讼法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普法小剧场 #普法正能量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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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解读: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了我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 该条文明确指出,我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之间可以基于两种方式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二是按照互惠原则。这一规定为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家司法主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1.条文核心要点: 法律依据:刑事司法协助的开展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移管被判刑人条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基本原则: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于请求书的签署机关、请求书及所附材料的语言文字、有关办理期限和具体程序等事项,可以按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或者双方协商办理。 拒绝情形:如果外国法院请求的事项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不予协助。 2.条文意义: 该条款的设立,体现了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的态度,有助于加强国际间在打击犯罪、追逃追赃等方面的协作,同时也在程序上为司法协助的规范开展提供了明确指引。 #刑事诉讼法 #普法宣传 #法律普法 #抖来普法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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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2条|解读: 第二百七十二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2条(原第237条)规定了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体提起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规则,其核心内容及解读如下: 一、法律适用原则: 1.国内法优先:需首先适用中国相关法律,如《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等。 2.国际条约补充:若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与国内法存在差异,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豁免权的主体范围: 包括以下三类主体: •外国人:主要指外交代表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非中国籍); •外国组织:如外国政府机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 三、例外情形: 豁免权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明确放弃豁免:相关主体通过外交渠道或书面声明放弃豁免权; 2.私人事务纠纷:与外交公务无关的民事行为(如个人合同纠纷)。 四、程序要求: •管辖限制:需通过外交部或上级法院协调管辖; •语言要求:法院使用中文审理,当事人可申请翻译(费用自理)。 该条款体现了国际法中的对等原则,既保障外交职能的履行,也通过例外规定维护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法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普法小剧场 #普法正能量 #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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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4条|解读: 第二百九十四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4条是关于司法协助程序的核心规定,其内容可解读如下: 一、司法协助的途径: 1.条约优先原则: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优先依据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进行。 2.外交途径补充:若两国间无相关条约,则通过外交途径完成司法协助请求。 二、外国使领馆的权限: •有限送达与取证权:外国驻华使领馆仅可向本国公民送达文书或调查取证,但需遵守中国法律且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禁止越权行为:除上述情形外,任何外国机关或个人未经中国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进行送达或取证。 该条款明确排除了外国司法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直接管辖权,强调司法协助不得损害中国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 如需进一步了解司法协助的具体程序或国际条约的适用案例,可参考相关司法解释或实务指南。 #民事诉讼法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普法小剧场 #普法正能量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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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4条|解读: 第二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证据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或者通过外交途径调查收集。 在所在国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调查收集: (一)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当事人、证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事人、证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取证; (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取证; (三)以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4条(2022年修正后条文)规定了域外证据调查收集的程序规则,其核心内容与适用要点如下: 一、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1.国际条约优先:人民法院调查域外证据时,应优先适用我国与证据所在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 2.外交途径补充:无相关国际条约时,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二、具体调查方式: 1.使领馆协助取证: •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当事人或证人,可委托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取证,但需符合所在国法律不禁止的前提。 •例如,在泰国等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可通过使馆直接送达文书或制作询问笔录。 2当事人同意的便捷方式: •即时通讯工具:经双方同意,可通过视频通话等电子方式取证。 •其他协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机构协助、公证认证等。 三、限制与例外: 主权与公共利益:若取证请求损害我国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可拒绝执行。 程序合法性:域外取证需确保符合证据所在国法律程序,否则可能影响证据效力。 该条款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对域外证据调查的灵活性与国际协作精神,同时兼顾司法主权保护。 #民事诉讼法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普法小剧场 #普法正能量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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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5条|解读: 第二百九十五条 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5条规定了中外法院司法协助请求书的文本要求,核心内容包括: 1.外国向中国提出请求的文本要求: 外国法院请求中国提供司法协助时,请求书及附件需附中文译本或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等原则,确保中方能够准确理解请求内容。 2.中国向外国提出请求的文本要求: 中国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时,请求书及附件需附该国文字译本或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该要求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关于译文审查的规定相衔接。 3.法律依据与原则: 该条款遵循《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属地主义原则,即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涉外民事诉讼适用中国程序法,同时符合国际司法协助中的平等互惠原则。 4.实践意义: 通过规范文本形式,既保障了司法协助的准确性,也避免了因语言障碍导致的法律适用争议。对于未附合法译本的情形,可参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22条关于协助义务的审查标准处理。 #民事诉讼法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普法小剧场 #普法正能量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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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球的法律地位 月球的法律地位由国际空间法体系界定,其核心原则源于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和1979年《月球协定》,但随着商业探月兴起,现有法律框架正面临重大挑战。 核心国际条约 1. 1967出台的《外层空间条约》 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第2条明确禁止国家通过主权宣称、使用或占领等方式占有月球 和平利用义务:第4条禁止在月球部署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建立军事基地 国际合作责任:第1条要求月球探索必须为全人类利益服务,数据共享覆盖所有缔约国 现状:114国批准,构成月球法律地位的基石 2. 1984出台的《月球协定》 第11条确立月球资源为“人类共同遗产”,商业化开发需建立国际管理制度 禁止任何国家或实体独占资源,收益分配需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 要求设立国际月球开发组织监管活动 现状:仅18国批准,中美俄等航天大国均未加入,法律约束力有限 新兴法律冲突点 1. 资源开发合法性争议 美国《阿尔忒弥斯协定》(2020)支持“安全区”制度,允许企业保留开采资源所有权,已有33国签署 卢森堡《空间资源法》(2017)赋予私人公司月球矿产所有权,直接挑战《月球协定》原则 中俄《国际月球科研站协定》(2021)强调资源利用应遵循联合国框架,反对单边主义 2. 管辖权与责任界定 《登记公约》要求各国对本国月球设备行使管辖权,但未明确私人实体的责任边界 SpaceX星舰若在月面坠毁造成污染,赔偿责任主体尚无国际法依据 法律实践困境 1. 制度真空:现有条约未规定月面基地领空权、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标准等细则 2. 执行机制缺失:国际社会缺乏强制仲裁机构,2023年NASA与私企Astrobotic的月面着陆权争议暴露调解空白 3. 技术代差:条约制定时未预见3D打印月壤建筑、基因改造月面作物等新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 未来法律演进方向 2023年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COPUOS)启动《月球活动国际治理框架》谈判,核心议题包括: 资源开发权益分配模型(拟采用"使用优先权+全球基金"机制) 文化遗产保护(阿波罗遗址半径100米内禁止商业活动) 环境标准(月尘扩散浓度限值≤5mg/m³,辐射防护等级≥500mSv/年) #探索世界#未解之谜 #科普一下 #科普 #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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