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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 #法律咨询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从中可见,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是需要经过员工同意的。加班需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若员工不同意,单位无权强行要求员工进行加班。当然,如果单位安排了加班,员工也实际履行了,则视为双方已经达成了一致,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实践中,在计件工资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存在强迫劳动者进行加班的情况。主要是通过制定不合理的计件定额使得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不得不延长工作时间来完成定额从而单位达到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目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虽然本案中吴某的仲裁请求得到了仲裁委的认可,但是我们还是应该知道有些情况下员工是不能拒绝单位的加班要求的。依据《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可不受自愿加班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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