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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东来起诉宋清辉案件管辖法院 轰轰烈烈的胖东来起诉宋清辉案件,宋清辉向南财快讯回应称,自己没有诽谤,胖东来以此来起诉,其决不能接受,除了被迫应诉别无选择。但考虑到于东来icon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其不接受河南icon当地法院的审理,只接受宋清辉所在地区深圳法院的审理,“这也是完完全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先不论谁对谁错,说说本案中管辖法院,本案是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管辖法院确定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结合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进行判断。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分析: 一、管辖法院的确定原则 1. 被告住所地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icon》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被告住所地是确定管辖的基本依据之一。所以如果宋在深圳的话,深圳法院管辖完全没有问题。 2. 侵权行为地法院 侵权行为地包括: 侵权行为实施地:通常指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例如,发布侵权信息的服务器或设备所在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传统民事侵权中,被侵权人住所地可视为结果发生地。但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特定权利,最高法icon指导案例223号明确,由于网络传播的广泛性,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一般不作为管辖依据。但对于一般名誉权案件,若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条,原告住所地仍可能被认定为结果发生地。所以说胖东来住所地管辖也是没有问题的! 3. 例外情形 当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如服务器位于境外或匿名侵权),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视为侵权行为地。 二、特殊情形下的管辖规则 1.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一般名誉权的区别 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如著作权侵权)严格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15条,仅限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排除侵权结果发生地。 一般网络名誉权案件则可能适用更宽泛的规则,允许原告住所地作为结果发生地,但需结合具体司法解释。 2. 最高法指导案例223号的指导意义 该案例明确,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管辖应以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为准,排除侵权结果发生地(如原告住所地)的适用。此原则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这里实施地和住所地应该都是深圳。#胖东来起诉宋清辉 #管辖法院 #法律咨询 #法律常识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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