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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第10条|解读: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和宗旨;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部队;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军队各项建设的首位;坚持围绕军队现代化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坚持促进官兵的全面发展;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坚持发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坚持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创新发展的统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第十条明确了政治工作必须遵循的十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党领导军队的根本制度体现和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以下为逐项解读: 1.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这是人民军队的军魂,通过军委主席负责制、党委制等制度确保军队始终听党指挥。 2.人民军队的性质和宗旨: 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唯一宗旨,保持人民军队的政治本色。 3.科学理论武装部队: 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为指导,确保官兵思想与党中央高度一致。 4.思想政治建设首位原则: 将政治工作作为“生命线”,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保证军队绝对忠诚。 5.围绕军队现代化建设中心: 政治工作需服务战斗力生成,聚焦备战打仗主责主业。 6.促进官兵全面发展: 注重培养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时代革命军人。 7.三大原则(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 继承我军优良传统,巩固内部团结和群众基础。 8三大民主(政治、经济、军事): 发扬民主作风,激发基层活力。 9.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军队正规化建设,严明纪律提升战斗力。 10.继承与创新统一: 在发扬传统基础上适应新时代要求,推动政治工作创新发展。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新时代政治建军的制度框架,为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提供根本保证。 #宣传正能量 #不忘初心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 #党纪法规 #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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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制度 我国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旨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需求并节约土地资源。然而实践中,因继承分户政策调整等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现象屡见不鲜。2023年,自然资源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一户多宅应依法确权登记。本文结合最新政策与司法案例,解析合法一户多宅的六类情形及法律依据,帮助农民了解自身权益。一、因继承形成的合法一户多宅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农村房屋作为私有财产可依法继承。继承房屋后,即使继承人已有宅基地,仍可继续使用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形成地随房走的合法多宅。例如,父母去世后,子女继承其名下农房,即使子女已另有宅基地,该房屋及宅基地仍可确权登记,但需在不动产证书上注明继承取得政策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 84号明确,因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应予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判例2017最高法行申1126号指出,继承导致的多宅不得简单撤销。2、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分户形成的多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达到分户条件,如结婚、成年子女独立生活,可申请新宅基地。若因历史原因未及时分户,但已合法取得第二处宅基地并符合规划,经村集体同意并补办手续后可确权登记。典型案例,河南省宜阳县农民王立伟因家庭成员增多,经村集体同意购买第二处宅基地,法院认定其子已达分户年龄,虽未实际分户,但符合分户条件,最终维持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性。3、宅基地总面积未超标的多宅。若农户因历史原因拥有多处宅基地,但总面积未超过省级规定标准,可合并按一宅确权。例如,某农户原有宅基地60平方米,后因修缮另获40平方米总和,未超当地120平方米标准,则两处均合法。政策要点,各省标准差异大,需查询当地规定,超出部分需在确权证书中标注,暂缓登记,待分户或退出后处理。4、合法买卖农房形成的多宅。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明确,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但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同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经村集体批准可买卖农房。村民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取得同村房屋,需签订书面合同并经集体同意形成的一户多宅受法律保护。买方因此形成的多宅合法,但卖方不得再申请新宅基地。例如,村民张某为改善居住条件,向同村李某购买房屋,经村委会公示无异议后,可办理过户登记。限制条件,买方需为本集体成员且无宅基地交易,需#宅基地建房 #宅基地 #一户一宅 #宅基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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