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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纪守法 #道路交通安全 #社会百态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具体标准如下: - 全部责任和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此外,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或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也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 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 同等责任: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例如,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或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以及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均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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