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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全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发现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销售、燃放及拒绝上缴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运禁燃禁放宣传活动,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辖区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应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有关规定。 六、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有关规定,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呵护兴平蓝天。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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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都区烟花爆竹禁放通告,全年全域禁售禁放 1.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与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殷都区发布禁放通告: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各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需将禁售禁放纳入日常管理,加强宣传与排查,严打非法行为;新闻媒体、学校要做好宣传,未成年人监护人需教育孩子,若未成年人燃放,监护人将被责令管教,造成损害需赔偿。 2. 宾馆、饭店、婚庆服务公司等经营者承办喜庆活动时,须书面告知消费者禁放规定,劝阻燃放行为,劝阻无效要及时报公安。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及居民(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需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禁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且有义务劝阻、举报违规行为,可拨打12345、12350、110进行有奖举报,打击报复举报人将被公安查处。 3.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严格查处;未经许可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运输并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将责令停止燃放并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通告自发布起执行,望全体单位和个人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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