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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却被总包方打成挂靠,一审全败怎样挽救? 面对转包被辩称挂靠而一审败诉的困境,深圳李总的案件揭示了工程纠纷中法律定性的关键。根据《建工违法查处办法》第8条,若施工方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主张挂靠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若对方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挂靠,而施工方无法反证转包,将面临三重风险:总包方以挂靠抗辩拒付工程款;丧失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业主追款的权利;若二审再败诉,因“一事不再理”原则案件将彻底陷入僵局。 破局核心:重构证据链区转包与挂靠 介入时间锚定性质 挂靠的本质是“借资质拿工程”,施工方通常在招投标阶段即介入项目;转包则是总包合同签订后的“转卖工程”。李总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明其与总包方的内部协议签订时间晚于总包合同。通过调取住建部门备案的总包合同与施工许可证,证实内部协议签订时间确在总包合同之后,形成转包的关键证据。 税务流程佐证关系 挂靠表现为“两个主体、一次流转”,施工方以总包方名义采购;转包则呈现“三个主体、两次流转”,施工方独立采购并向总包方开票。税务流程的差异可作为辅助证明。 证据攻防与谈判策略 通过总包方前项目经理获取未填写日期的总包合同扫描件,虽证据力有限,但结合备案合同形成证据互补。进而以《民事诉讼法》第114条“伪造证据可能构成犯罪”为谈判支点,精准打击对方痛点,促使总包方妥协。 工程老板避险指南 项目初期避免留下直接参与招投标的痕迹,如通过第三方账户支付保证金、共用邮箱接收文件等。 内部协议需明确签订时间,确保晚于总包合同。 一审若证据不足,慎防强行上诉,应及时撤诉重整证据链。 #抖来普法2025 #硬核胜诉 #深度理性计划 #工程款 #建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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