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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解读: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明确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及检察机关的补充起诉权,核心内容如下: 1.《适格原告范围》 法律规定的机关(如环境行政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需在设区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且无违法记录)可直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检察机关的补充角色》 •检察机关仅在以下情形可提起诉讼: •发现破坏生态环境等损害公益行为; •无其他适格主体起诉或适格主体未起诉。 •若其他主体已起诉,检察机关可支持起诉。 3.《预防性诉讼的例外》 虽然司法解释将“重大风险”纳入可诉范围,但检察机关未被赋予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仅限社会组织提起。 4.《程序要求》 诉讼需满足明确被告、具体请求、初步损害证据等条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该条款通过多元主体协作机制强化公益保护,但检察机关的诉权仍受限于“补充性”原则。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抖来普法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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