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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55条|解读: 第五十五条 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五条明确了监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核心要求,其立法目的和具体内容可归纳如下: 一、《立法目的》 该条款旨在通过制度化监督加强“执纪者必先守纪”,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严明政治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确保监察权依法规范行使。这一条款正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具体体现。 二、《监督方式》 1.机构设置:通过设立干部监督室等专门内设机构,实现“监督的再监督”,形成“纪委中的纪委”机制。 2.程序规范: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部门间的协调制约机制,实行分设分管制度(如日常监督与案件调查分离)。 3.配套制度:包括案件干预登记备案、回避制度、脱密期管理及从业限制等,将自我监督上升为法律规范。 三、《监督内容》 •执行职务:重点监督监察人员履职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职权边界。 •遵守法律:要求监察人员不仅在职务活动中,日常生活中也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四、《队伍建设标准》 1.忠诚:作为首要政治要求,强调对党和国家的绝对忠诚。 2.干净:要求监察人员自身廉洁,杜绝权力滥用。 3.担当:在反腐败工作中敢于履职尽责,体现政治责任。 五、《法律衔接》 2024年修订的《监察法》进一步强化了监督的法定程序要求,如新增对严重职务违法人员的强制到案措施,与第五十五条的自我监督原则形成内外呼应。 #法律科普 #监察法 #党纪国法 #党旗照我去奋斗 #普法宣传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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