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和家暴证据是一回事吗?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和家暴证据是一回事吗? 概述:当事人仅以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据,主张其配偶实施家庭暴力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2012年,方某以楚某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请离婚。法院第一次审理查实:方某和朱某长期关系暖昧,楚某有次到朱某家中找方某回家时与朱某发生过冲突。楚某在诉讼中情绪激动,曾扬言要对方某实施暴力,法院据此依方某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楚某对方某实施家庭暴力但方某此次起诉,法院未判决离婚。6个月后,方某再次起诉,并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为楚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①楚某与方某夫妻感情破裂虽与方某和朱某长期关系暖昧有关,但方某行为至多属婚外情,并未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故方某仍属《婚姻法》第46 条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②依前述法条规定,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条件之一,系对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但本案中方某能证明楚某的唯一一次暴力是楚某到朱某家中找方某回家时与朱某发生的冲突。法院在第一次受理方某提起的离婚诉讼期间依方某申请向楚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主要原因是楚某在诉讼中情绪激动,曾扬言要对方某实施暴力,而并非法院在查实楚某施暴后采取的措施。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根本目的是制止可能发生家庭暴力而不限于制止再次发生的家庭暴力。其目的决定了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条件并非查实已发生过家庭暴力,而是存在发生或再次发生家庭暴力可能,故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本身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确实曾对申请人或其他家庭成员实施过家庭暴力。本案对方某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诉请,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当事人仅以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据,主张其配偶实施家庭暴力并请求依据《婚姻法》第46条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见《当事人仅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据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身安全保护令 #婚姻 #家庭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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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申请100米的人身远离令? 是否可以申请100米的人身远离令? 概述: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案件中,法院可适用远离令,禁止加害人在受害人经常出现的特定场所范围一定距离内活动。 案情简介:张某与黄某登记结婚。婚礼当日,黄某即施以暴力,此后黄某长期去张某单位及父母家辱骂、威胁、殴打张某,导致张某极端恐惧。后张某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法院认为:①张某所提交报警记录、门诊病历等证据材料,显示其曾多次遭受黄某暴力伤害。从婚礼当日黄某当众殴打婚后多次酒后无故殴打、强行发生性行为等情节来看黄某施暴情节较为严重。张某搬回父母家居住后,黄某仍多次前往张某单位及父母家辱骂、威胁、殴打,导致张某极端恐惧而辞职,且不敢外出。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意图脱离黄某暴力控制,但黄某极可能再到张某父母家施暴,甚至引发恶性家庭暴力事件,故仅裁定禁止黄某殴打、威胁张某,不足以保障张某及其父母的安全和正常生活有必要裁定禁止黄某在张某现居住地(张某父母家)一定距离内活动。②限制其在距张某父母家的特定距离内活动,不会妨害其正常生活。关于远离距离,在综合考虑保障张某及其父母人身安全及避免过分限制黄某行动自由情况下,酌定远离距离为 100 米。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黄某殴打、威胁申请人张某及张某亲友,禁止黄某骚扰、跟踪张某及张某亲友,禁止黄某在距离张某现居住地100米范围内活动该份裁定保护期限为六个月,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③为保障裁定切实执行,法院向张某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函告辖区派出所协助执行下列事项:监督黄某履行裁定,如发现黄某有违反裁定所禁止行为,及时出警并采取相关措施,搜集、固定证据,制作笔录;救助、保护张某人身安全;反馈被申请人黄某履行裁定情况。辖区派出所接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表示将配合做好远离令的执行工作,如黄某违反裁定,靠近张某现居住地100米范围内,接警后将及时出警,保护张某人身安全,搜集、固定证据,向法院反馈裁定执行情况。 实务要点: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案件审查中,根据加害人施暴情节,法院可适用远离令,禁止加害人在受害人经常出现的特定场所范围一定距离内活动。 案例索引: 广东珠海香洲区法院(2012)香民一初字第680号“张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人身保护令 #婚姻 #家庭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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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解读: 第一百五十四条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所获材料的证据资格及使用规则。该条款核心内容如下: 一、证据资格: 1.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的侦查措施(如技术侦查)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此规定明确了技术侦查材料的证据合法性,解决了其证据资格问题。 二、使用限制与保护措施: 2.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对涉及秘密侦查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隐匿处理; 2.不暴露技术方法:对侦查技术手段等保密信息进行遮蔽; 3.庭外核实:必要情况下,可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避免公开审理导致风险。 三、证据审查规则: 技术侦查材料的可信度仍需经法庭查证,法官需结合其他证据相互核对,形成内心确信后作出判断。此规定既保障了证据效力,又兼顾了司法安全与个人权利保护。 (注:相关视频资源可进一步了解证据认定程序及技术侦查证据的质证规则) #刑事诉讼法解读 #法律科普 #法学 #每天懂点法 #正能量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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