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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解读: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了法院调解的协助机制,其核心内容与解读如下: 一、《条文主旨》 该条款明确了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可邀请外部力量协助的权限,以及被邀请方的法定义务,体现了诉讼调解的群众参与原则。 二、《关键要素解析》 1.协助主体范围: •"有关单位和个人"包括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行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具有公信力或专业性的机构。 •被邀请方需与案件存在一定关联性,如涉及特定行业纠纷时可邀请行业协会参与。 2.《协助义务性质》 •被邀请方的协助是法定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协助内容通常包括提供专业意见、参与说服教育等,但不得替代法院行使审判权。 3.《程序要求》 •邀请需由法院主动发起,并基于案件实际需要。 协助过程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 三、《实践意义》 该条款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增强调解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尤其适用于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等需社会力量介入的案件。例如在物业纠纷中,邀请社区居委会参与可有效化解矛盾。 四、《限制条件》 协助调解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调解协议最终需经法院审查确认效力。若协助方存在利益冲突,法院应终止其参与。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抖来普法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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