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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或者村委会为小区跟物业服务企业代签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效吗? 传播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思维,各位屏幕前的朋友们,我是关注物业法律法规的许挺律师。 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小区更换物业公司,应该首先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决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至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人数占比二分之一以上且面积占比二分之一以上业主表决通过。如果如业主所言,社区并没有经由业主共同决定,该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此外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还规定了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由此可见,无论法律层面还是行政法规层面,只规定业主委员会与建设单位可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没授权社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社区直接作为合同主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欠缺法律依据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果规定社区可以代签物业服务合同的,是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违反上位法的规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更多物业法律法规知识请关注许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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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物业服务#物业管理#物业人#业委会 什么样的人不能进业委会? 家人们!收到粉丝后台私信,问我是否支持成立业委会,作为多年的物业人,条件反射式地抗拒这类话题,但是面对公众媒体就得实话实说,我的答案是,既不支持也不反对! 不反对的原因是,成立业委会是业主的法定权力,任何人不可以剥夺;不支持的原因是,目前这个组织还缺乏有效的监管,一旦权力被关在制度的笼子外,就是灾难的开始,也见过太多的业委会越俎代庖,最终把小区搞得乌烟瘴气!如果,你所在的小区物业真的不给力,到了非成立不可的地步,那对于业委会成员的选择就十分关键,选错业委会成员比选错物业公司更可怕,这六类人一旦混进业委会,就是业主噩梦的开始! 第一类, 无业人员 !连温饱都没有解决的人,会有“无私奉献的精神”吗?利益面前人性经不起考验! 第二类, 高负债、深陷三角债的人 !被债务追着跑的人,谁又能保证不铤而走险? 第三类, 有违建、违规等不良记录者 !自己都带头破坏规则,凭什么要求其他业主守规矩? 第四类, 多年拖欠物业费的人 !这类人欠费成习惯,进了业委会也难改,连带头缴费都做不到,怎么推动小区管理? 第五类, 不在小区居住的“空降户” !连小区的基本情况都不清楚,能了解业主真实需求?服务业主就是一句空话!这类人大多别有用心。 第六类, 与物业有私仇或 职业物闹 !前者捣乱为主,后者只为抢盘牟利,打着“维权”旗号搅乱小区,初心不善,最后坑的还是全体业主! 家人们!业委会选举就是小区命运的转折点!选对了,长治久安,选错了,永无宁日!您觉得还有什么样的人不能进业委会呢?!评论区聊聊,·点赞收藏,关注我,一起聊聊物业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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