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殴打、辱骂他人造成轻微伤的行为定性 校内殴打、辱骂他人造成轻微伤的行为定性 参考案例:(2017)京02刑终693号朱某等寻衅滋事案 【裁判要旨】: 身体攻击和语言攻击是校园欺凌的两种典型表现形式。校园欺凌者随意殴打、辱骂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虽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朱某等人随意殴打和辱骂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严重影响他人生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积极参与,分别对二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辱骂等行为,均应对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系纠集者,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鉴于五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其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如需帮助可搜索关注“张继成律师普法”,私信必复。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点赞、关注、收藏、分享、转发,即可免费咨询,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刑事律师 #刑事案件 #法律咨询免费 #张继成律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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