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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洼地政府部门违反协议或承诺,拒绝返还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近些年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出现。这类案件中主要争议是,政府部门税收返还或奖励的协议或承诺是否有效,以及如果无效,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等。 对于政府部门税收返还或奖励的协议或承诺是否有效,法院裁判存在不同的观点,大部分法院认为税收返还条款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的禁止性规定,相应条款无效。理由是,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9021号行政裁定中认为:襄阳市政府允诺的奖励事实上变相减少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减轻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违背了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的税率及征税目的,襄阳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允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超出了自身法定权限范围,二审法院认定该行为不合法,并无不当。 但部分法院则认定税收返还条款有效。理由是:(1)《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明确已签订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有效。(2)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应当继续履行税收返还条款。最高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再171号行政裁定书中明确:从投资协议订立的目的来看,全椒县政府承诺在5年内对建材大市场缴纳的经营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返还,用于支持大市场建设,实质是用地方财政资金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发展地方经济,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双方应按照约定诚信履行。 税收返还政策对地方经济起到了一定的拉动作用,但是另一方面税收返还政策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国家一直在出台相关政策取缔税收返还政策。随着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各地税收返还政策的否定性评价,以及越来越多通过“税收洼地”进行逃税案件的查处,地方政府以税收返还和税收优惠作为政策来吸引投资这条路已渐行渐远。#税收洼地#税收返还#税收奖励#有效#税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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