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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经过 各位朋友:大家好 我叫全细福,我儿子叫全健,他是一个本科生,未婚,在石油公司上班,年薪二十W,因为同济医院的违法违规行为,把我儿子搞成脑出血,让他终身残废,再也不能去上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婚恋交友无法进行,不但不能为我养老,还要我每天来照顾他衣食住行。这个悲剧,我实名以事实讲述我儿子在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被损害的全过程,在2022年5月18号,我儿子因右眼视力模糊转到同济医院治疗,我儿子告诉我他自己已经到了同济医院,叫我借款赶去,当我赶到时,一位白大褂的告诉我:你儿子是脑血管畸形的病,不手术随时会有生命危险,手术后几天可以出院去上班,缴费6W就可以了,是微创手术,头上无疤,属于小手术,成功率95%以上,明天手术,也就是19号。当时我不知道医院看病是什么样的流程,只是完全相信同济医院是有名的医院,完全相信白大褂的说话,认为每个白大褂是有医德的,在一张空白纸上签字了。进到神经外科门口时,我儿子从内面出来接我,行动思维和说话都很正常,我进去后就把借款都给儿子了,儿子就当即缴费了8W,我就咨询儿子的身体状况,就与儿子商量后,第二天早上,我儿子就与于家省医师反映,决定终止手术了,是否手术等观察几天再检查结果后再决定。也就是说,18号我儿子入院时,并没有检查结果确诊我儿子是脑血管畸形的病,18号我的签字是准备第二天19号做手术的,而在19号我儿子已经与于家省医师终止手术了,并且19号有拍CT检查的事实,病历上有于家省查房的记录,证明18号的签字已经无效了,没有任何法律责任,而且是在空白纸上的签字,这个入院经过的签字,没有如实记录,后面病历上的签字内容完全不实,进行了篡改和伪造,诱导手术的行为没有记录上去。以上的事实,同济医院医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9条,该条款规定了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生在未确诊病情的情况下诱导手术,属于未尽到充分、真实说明的义务,违反了该规定,侵害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各位朋友,医疗隐患关乎每一个人,请你在去检查身体时,千万要注意,请看下一节,未经确诊和同意直接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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