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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敌国条款 《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并非临时设立的外交工具,而是1945年生效的《联合国宪章》中明确规定的法律体系,主要集中在第53条、第77条与第107条。 这一条款的制定背景与二战的历史语境紧密相关,当时纳粹德国已战败投降,日本仍在负隅顽抗,反法西斯同盟国为防止侵略战争重演,专门针对德、意、日等轴心国设立了约束性条款。其核心内涵在于赋予反法西斯同盟国特殊权利,以遏制战败国的侵略野心死灰复燃。 根据条款规定,若日本等昔日轴心国再次推行侵略政策,反法西斯同盟国有权直接采取包括军事行动在内的强制措施,且无需经过联合国安理会批准;同时,战胜国可将战败国相关领土纳入联合国托管制度,对其战略资源与行政管理实施必要管控。 《波茨坦公告》对此进一步细化,明确包括中国在内的战胜国拥有对日本实施军事占领、驻军、修改宪法等合法权利。这一系列规定共同构成了战后国际秩序对日本的法理约束,是二战胜利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20世纪60年代未成为西方第二经济大国后,日本便将废除“敌国条款”作为外交重要目标。由于修改《联合国宪章》难度极大,日本转而推动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宣布条款失效,1995年第五十届联合国大会虽以155票赞成、3票弃权通过相关建议案,但该决议并无法律效力,“敌国条款”至今仍是《联合国宪章》的有效组成部分。#联合国宪章 #敌国条款 #战败国日本 #热点 #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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