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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敌国条款”:日本右翼头顶的利剑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53、77、107条以法律铁律将日本钉在战败国耻辱柱上。这三条“敌国条款”,不仅是对侵略者的历史审判,更是对未来战争的终极威慑——若日本突破和平宪法、发动侵略,中国等战胜国可直接依据条款反击,无需安理会授权。 条款核心在第107条:战胜国对二战敌国的军事行动(如占领、领土处置)不受宪章限制,且可继续执行。日本近年军费大增、推动修宪、参拜靖国神社,右翼野心昭然若揭。但条款如高悬利剑,让日本每一步扩张都需掂量国际法反制。2025年,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叫嚣“台湾有事即日本有事”,中国驻大阪总领事薛剑随即重提条款,直指其“忘却历史责任”,让日本外交陷入被动。 日本长期试图废除条款,但修改宪章需三分之二成员国同意且五常一致,三十年来无一国敢尝试。条款的存在,让日本在台海等核心利益问题上不得不有所顾忌——若敢以“集体自卫权”介入,中国可依据条款直接反击,合法性无可置疑。 历史不会因遗忘而消失,法律不会因挑衅而失效。“敌国条款”是日本必须恪守的国际法义务,也是维护和平的坚实后盾。若日本执意在历史悬崖上狂奔,等待它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与历史的清算。#联合国敌国条款#坚决执行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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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敌国条款”:日本右翼头顶的利剑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53、77、107条以法律铁律将日本钉在战败国耻辱柱上。这三条“敌国条款”,不仅是对侵略者的历史审判,更是对未来战争的终极威慑——若日本突破和平宪法、发动侵略,中国等战胜国可直接依据条款反击,无需安理会授权。 条款核心在第107条:战胜国对二战敌国的军事行动(如占领、领土处置)不受宪章限制,且可继续执行。日本近年军费大增、推动修宪、参拜靖国神社,右翼野心昭然若揭。但条款如高悬利剑,让日本每一步扩张都需掂量国际法反制。2025年,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叫嚣“台湾有事即日本有事”,中国驻大阪总领事薛剑随即重提条款,直指其“忘却历史责任”,让日本外交陷入被动。 日本长期试图废除条款,但修改宪章需三分之二成员国同意且五常一致,三十年来无一国敢尝试。条款的存在,让日本在台海等核心利益问题上不得不有所顾忌——若敢以“集体自卫权”介入,中国可依据条款直接反击,合法性无可置疑。 历史不会因遗忘而消失,法律不会因挑衅而失效。“敌国条款”是日本必须恪守的国际法义务,也是维护和平的坚实后盾。若日本执意在历史悬崖上狂奔,等待它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与历史的清算。#强烈推荐 #坚决执行 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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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堂柳5天前
历史的硝烟虽已散尽,但战后国际秩序的基石不容撼动。《波茨坦公告》与《联合国宪章》共同构筑的法理屏障,既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重要成果,更是遏制侵略复活的坚固防线。当日本右翼势力频频触碰中国核心利益底线,公然挑战历史定论与国际法准则时,激活《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对日本进行必要的"手术式改造",既是维护中国领土完整的正义之举,也是捍卫人类和平与发展的责任担当。 "敌国条款"作为《联合国宪章》第53条、第77条、第107条的核心要义,是二战后反法西斯同盟为防止侵略战争重演而设立的约束性机制,明确将日本等法西斯轴心国列为管控对象 。其本质在于赋予战胜国以和平或强制手段,遏制战败国军国主义复活,包括不经联合国安理会批准即可采取自卫行动、对相关领土实施托管、管控战略资源等合法权限。这一条款并非历史遗迹,1995年联合国大会相关决议仅为建议性质,并无法律效力,条款至今仍是有效的国际法依据。而《波茨坦公告》更以不容置疑的法理权威,确定了日本的领土范围、战犯审判等战后处置原则,日本在《投降书》及中日邦交正常化文件中均明确接受其约束,所谓"公告对日本无约束力"的论调纯属历史虚无主义的妄言 。#坚决打击日本军国主义复活#牢记历史,勿忘国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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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愁中国10月前
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 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 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 变旧法、立新法, 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 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 莫不如此。 我国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 改革和法治的关系需要破解一些新难题, 也亟待纠正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一种观点认为, 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 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 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 法律很难引领改革。 这两种看法都是不全面的。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 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 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 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 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 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 增强改革的穿透力。 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 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 要尽快上升为法律。 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 要加快推动和协调不能久拖不决。 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 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 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 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 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 要及时修改或废止, 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改革 #法治 #改革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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