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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二原告系夫妻关系,是死者陈某的父母,二被告系父女关系,2024年二月,经媒人介绍,陈某与被告吴某相识,原告方向被告送押手里100000元,见面礼4千元,等被告将彩礼款等均退还原告后,二人订立婚约,2025年1月22日双方解除婚约,在2025年1月22日前后,吴某在与陈某聊天过程中,存在言语不当的情形,后来被告吴某与陈某复合,经媒人协商,双方约定于2025年2月3日订婚,并商议彩礼数额36万元,但原告方因故未给被告方送彩礼,原告称系被告吴某云,要求原告方将原告次子,的烟酒店交由陈某与被告吴某经营,原告方取消了向银行取款的预约申请,导致40万元无法在约定的订婚时间取出,另因预约不到结婚的礼炮,婚庆及酒席,最终原告方未在约定的时间给被告方送彩礼,应该是一位协商一致被告,吴某催促陈某尽快送彩礼,陈某于当晚告知吴某,其与家人发生争执后离家,并表示出自杀的想法,并联系陈某的朋友及母亲,告知陈某有轻生的想法,让其去寻找陈某,但最终未能阻止陈某轻生事件的发生,2月3日,吴某安抚其情绪进行劝阻,随后原告方要求被告对其经济赔偿,并赔礼道歉未果,双方形成纠纷,吴某自愿补偿原告两万元,一审认定女方不存在过错,不担责自愿补偿,男子父母两万元,订婚未按时给女方送36万元彩礼,父母索赔20万元,一审宣判女方不存在过错不担责,自愿补偿两万元,男子与家人争执后轻生溺亡,订婚未按时给女方送36万元彩礼,男子与家人争执后轻生溺亡,父母索赔20万元,一审宣判女方不存在过错不担责,自愿补偿两万元,法院认为,吴某在与陈某相处的过程中,但其不当言语系二人发生,多为恋爱期间的正常现象,从双方聊天记录来看,陈某亦未因吴某的不当言语产生负面情绪及不良行为,且该不当言语主要集中在二人第一次解除婚约前后,后二人复合重新商定订婚及结婚事宜,该不当言语的影响也已经中断,与陈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虽存在言语不当之处,矛盾后的情绪化表达,不存在逼迫,引导不良行为的目的,最后判决女方没有过错,不予追究责任,需要赔偿对方的任何经济纠纷,女方没有任何过错,都是男方自杀导致生命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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