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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解读: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5条主要规定了司法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程序和要求,核心内容如下: 一、涉案财物的保管与移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需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违禁品或不宜保存的物品需按国家规定处理。 二、证据实物的移送规则: 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需附清单、照片等证明文件。 三、判决生效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判决需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生效后有关机关应依判决执行。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返还被害人外,一律上缴国库。 四、司法人员的责任: 司法人员贪污、挪用或私自处理涉案财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该条款旨在规范涉案财物管理,保障被害人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操作细节,可参考相关法律解读或实务指南。 #普法小剧场 #刑事诉讼程序 #普法宣传 #法律科普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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