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澤樞1周前
琉球不属于日本。 1372年,明太祖朱元璋遣使招谕琉球,中山王察度应招派遣使臣赴明进贡,琉球从此成为中国的藩属国。此后,琉球历代国王都向中国皇帝请求册封,奉行中国年号,向中国称臣纳贡。这种关系一直持续到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设置冲绳县为止,时长约507年。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开罗宣言》规定剥夺日本侵略所得领土,《波茨坦公告》限定日本主权仅能及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盟国所决定的其他小岛,明确琉球不属于日本主权范围。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规定日本需将琉球群岛纳入联合国托管制度,美国获得实际控制权。1972年美日《冲绳返还协定》中,美国单方面将琉球的施政权移交给日本,这一行为未经联合国安理会讨论表决,也未履行盟国协商程序,是“私相授受”,不具备决定主权归属的效力,中国政府始终明确反对这一非法安排。 1880年,面对日本对琉球的吞并,作为琉球宗主国的中国清朝政府曾与日本进行谈判。清朝主张奄美群岛归日本,冲绳群岛归琉球王室,宫古和八重山则纳入清朝,但被日本拒绝。后来日本同意让出宫古、八重山之地,让清廷拥立琉球王室重建琉球国,清方起初表示同意,但遭到流亡清朝的琉球人的强烈抗议,最终推翻和议。 #琉球国 #琉球群岛 #琉球群岛的历史 #琉球群岛不属于日本 #琉球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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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群岛地位和作用根据联合国宪章和波斯坦公告与现状法理定位 琉球群岛地位和作用根据联合国宪章和波斯坦公告与现状,法理定位与现状反差 一、法理依据核心界定(联合国宪章+波茨坦公告) 1. 波茨坦公告第8条: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琉球群岛未被纳入日本主权范围,属“待处置领土”。 2. 联合国宪章框架:1951年《旧金山和约》将琉球交由美国“托管”(符合宪章托管制度,旨在推动领土有序处置),1971年美日私签《冲绳返还协定》,仅移交“行政管辖权”,未触及主权归属,且未获联合国授权,亦未征求琉球民众及相关方意见,法理上存在重大瑕疵。 二、战略作用核心价值 1. 地缘屏障与航道关键:扼守东海-西太平洋咽喉,控遏宫古海峡、石垣海峡等国际重要航道,是东亚国家进出太平洋的核心通道,影响中日韩海上能源与贸易安全。 2. 军事前沿支点:现为美军西太平洋核心军事部署区(驻日美军70%兵力集中于此),含嘉手纳空军基地、普天间海军陆战队基地,可辐射台海、南海,是美国“第一岛链”封锁的核心环节。 3. 资源与权益枢纽:周边海域蕴藏油气、渔业资源,且涉及东海大陆架划界、专属经济区重叠问题,直接关联中日海洋权益博弈。 三、当前现状核心矛盾 1. 管辖权与主权脱节:日本实际行使行政管辖,但无明确法理主权依据,琉球民众独立或高度自治诉求持续存在(多次爆发反美军基地、反日本管控抗议)。 2. 美军基地与民生冲突:基地占用琉球大量土地,噪音、污染及安全风险频发,民众与美日驻军矛盾长期激化,自治权诉求与美军战略存在根本冲突。 3. 大国博弈焦点:中美博弈下,琉球的军事支点价值被进一步放大,日本借机强化对琉球管控以绑定美国“印太战略”,而中国始终坚持琉球地位依国际法重新厘清,反对美日私相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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