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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在法庭案例1.2:停窝工损失举证及鉴定结论是否采信 当事人的上诉状,是针对一审判决书不服提起的上诉,因此上诉状其实就是一篇驳论性文章。要写好驳论性文章,首先是要把对方的观点找出来,虽然上诉状不宜大段抄写一审判决书原文,但至少应当将需要反驳的一审判决原段落起止页、行在上诉状中指引出来,便于二审法官对应查找,同时还应将一审的该段原文的主要观点提炼出来,并针对该观点从证据上、法律上展开反驳。如果上诉人一方认为需要反驳的观点很多,这当然就需要层层展开。这样上诉状自然会长了,为了节省法官的时间,大小标题对观点的提炼浓缩就很重要,一般法官至少会注意到一级、二级甚至三级标题。 在海北州中院的第一次诉讼中,原告申请了停窝工损失鉴定,海北州中院同意了鉴定,并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室统一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因为原告没有提供停工期间机具设施设备型号、数量以及闲置在工地的时间等证据,也没有提供停工期间工地人员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停工时间、工资支付等证据,更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是博凯矿业公司的原因停工。鉴定机构只好把原告三张空白的单方列举的机具设备损失、人员工资损失的数字1481854.28 元附在了鉴定报告后面,且不作为鉴定结论。 鉴定机构的上述描述可以说明案涉纠纷的具体停工损失还需八冶建设公司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但一审法院却把原告单方提供的数据作为停工损失的依据,判决博凯矿业公司承担。基于一审法院的此项事实认定错误,成为博凯矿业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上诉案后的开庭中,重点审查了停工损失的证据,主审法官在庭审中还提醒双方不要纠缠于该停工损失数据及证据是否成立,鉴定报告上鉴定机构对停工损失数据的列举及说明,合议庭已经注意到了。后来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发回重审,我认为主要理由应当是一审法院认定的停窝工损失1481854.28 元的证据不足。也就是说,工程停工期间的停窝工损失举证责任应当是分配给作为承包人的施工企业承担。因此,在此提醒施工企业,在施工的过程中应注意随时收集、保留、保存证据并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如果事后以单方面清单的形式举证证明其损失,不仅法院难以采信,就是鉴定机构也无法作出鉴定。#律师 #以案说法 #建工律师 @抖音小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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