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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早期职工收入 民国期间,除官吏外,普通职员、教员、工役的工薪低微,生活清苦,以民国35年至民国38年3月的工薪额为例。 民国35年至36年初,政府普通职员实发月薪法币4万元左右,约可购得中等米三四担。 民国37年8月,公务人员的薪饷,因物价暴涨改为部份折实。县级职员每月按限价发谷3担,长警夫役1.5担;乡级职员每人每月2担,乡丁1担。教员比照此例、一般月薪法币3700万元,以每担1000万元计价发谷3担,合米2.1担,尚余700万元发现款,按当时物价,可购中等米0.17担,月收入共计大米2.27担。 民国38年3月,一般教员月薪金圆券26600元,以每担6000元计价发谷2担,合米1.4担,尚余14600元发现款,只能购中等米三五斗,月收入计大米1.7~1.9担。 工人收入水平低于公务人员。民国23年(1934),电气工业和手工业工人的工资,男工每月最高13元,普通9元,最低7元,均不供膳宿。以当年铅山米价折算,每月可得大米1.6~3担。抗日战争开始后,直到国民党政权崩溃,法币和金圆券之类的货币贬值速度逐年加快,工人的实际收入日益下降,连维持最低生活水平也颇为困难。 建国后,职工(包括机关职工)职业有保障,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工资收入逐步增长,生活日益改善。1949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少数留用旧职人员实行薪金制外,一律实行供给制。服装和日用品发实物,伙食费分等级供给,县(团)级干部,每月伙食费(中灶)18万元(旧人民币),一般干部每月伙食费(大灶)9万元(旧人民币)。另外,按级别每人每月发给津贴费,一般工作人员为3万元(旧人民币)。1952年供给制改为包干制,实物折款连同伙食费、津贴费一起发给个人。1955年起实行货币工资,至1985年止,前后8次提高工资。1978年全民、集体职工的平均年工资417元,1985年平均年工资872元,比1978年增长109.12%。 1978年开始实行奖金制度,1985年全县领取固定工资的职工实领奖金总额137.61万元,每人平均55.69元。 国家发放的职工劳保福利开支逐年增多。1962年劳保福利(包括离退休、丧葬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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