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殴停止后的“反杀”算正当防卫吗? 1998年一天,张建国与朋友在酒店喝酒,碰到老邻居徐某,于是张建国与徐某开玩笑,后两人厮打起来。之后两人被人劝开,徐某回到自己酒桌将一个酒瓶瞌碎向张建国面部扎去。张建国躲闪不急被扎伤。之后张建国抱住徐某的腰部将其摔倒在地,致使徐某被自己手里的碎酒瓶刺伤,造成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焦点来了: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公诉方观点:“你们俩之前就在互殴,张建国反击就是互殴延续!打死人就得负刑责!” 辩护方观点:“互殴已经停了!徐某突然拿酒瓶捅脸是新的不法侵害,张建国是正当防卫! 1.互殴的本质:双方都带着“干架”的故意或逞强的故意,你一拳我一脚,这时候谁都不是“正义使者”,都算不法侵害。 2.但!如果互殴停了:一方突然单方面发动“偷袭”,比如本案徐某的碎酒瓶攻击——性质就变了! 徐某:从“互殴参与者”变成“不法侵害者”。 张建国:从“互殴方”变成“防卫方”。 北京法院最终判决:张建国无罪! 裁判逻辑: 1.互殴停止后,徐某的袭击属于新的、独立的不法侵害。 2.张建国的反击符合正当防卫的时空条件和必要性。 点评:司法实践中,这样的互殴非常常见,但千万别被“互殴”二字框住!只要一方明显停止侵害,另一方又主动攻击,你就可能“解锁”正当防卫权。 同时需要知道,正当防卫不是“完美受害者”条款!法律不要求你“打不还手”,关键看你是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对此你怎么看? 我是北京雷风律师,为你的法律生活加点料!#法律咨询 #律师 #刑事律师 #互殴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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