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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宏5月前
以督察之责,疏通信访路 当信访工单超期90天仍无回音,当信访办主任对150通来电避而不接,当工作人员两次挂断群众求助电话,这些现象暴露出部分基层信访工作的梗阻。此时,督察作为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的关键力量,其能否有效履职直接关系到群众诉求的解决成效。 从法理层面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明确赋予督察机构监督民警履职的权力,这一权力天然涵盖信访工作全流程。督察通过现场督察、责令整改、建议处分三重机制,对信访工作中的态度懈怠、流程违规等问题形成制度约束。这种监督本质上是“权利救济”与“权力监督”的双向互动——信访为群众提供表达渠道,督察则为渠道畅通提供保障,共同构成公安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双重支柱。 现实中,群众辗转通过督察电话、纪委信件、上级信访部门等多重途径维权,反映出基层监督的滞后性。乔副队长“明天答复”的承诺是督察介入的积极信号,但关键在于答复能否超越程序性说明,明确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督察监督的核心在于形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闭环,避免陷入“监督-承诺-拖延”的循环。 完善督察与信访的协同机制,需从三方面着力:制度上细化“诉求解决率”等考核指标,避免唯程序论;执行中建立信访投诉台账,对超期事项挂牌督办;群众参与上公开处理进度,引入第三方评估。如此,才能推动督察监督从被动响应转向主动作为。 信访工作是联系群众的桥梁,督察监督是压实责任的利器。期待相关部门以“明天答复”为起点,不仅给出问题处理的时间表,更拿出改进作风的实招,让督察效能真正转化为解决群众困难的实际行动,捍卫执法公信力的同时,让“为民服务”的宗旨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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