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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评|没收七旬老人过冬煤,是以环保的名义硬执法 #热点新闻事件 #没收七旬老人过冬煤 有些煤,燃烧自己温暖别人。有些人,没收民煤寒了民心。 12月5日,河北省赞皇县邢郭镇,多名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一对年过七旬的老人家中查煤,将其购买的过冬煤,以劣质散煤的名义没收了。老人称自己买的好煤,烧得旺,没有味。村民反映,指定的清洁型煤比劣质煤便宜,但不耐烧。 大冬天的,对于很多地方的村镇居民来说,取暖是个大问题。特别是老年人,如果不能烧煤取暖,这个冬天恐怕很难熬。镇政府工作人员空口一句“劣质煤”,就把两名老人一冬的取暖煤没收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镇政府工作人员把百姓自己掏钱买的煤强行装车拉走,既没有出示任何文件,也没有凭证,这种执法方式,怎么能得到群众认可呢?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以环保、文明为由,对群众生活的多个方面进行管理和限制。熏腊肉要管,养鸡养猪要管,甚至连群众吃饭的姿势都要强行管理,权力过度干预百姓私生活。 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考虑老百姓的实际需求。在执行过程中,更要合情合理合法,不能生搬硬套,更不能生硬执法。 环保政策,应当在平衡社会各方面利益的基础上,更加科学、公平,更加人性化。说白了,归根结底,环保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人,忽视了人,环保就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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