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滨海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赔偿政策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范围、不予补偿的情形、安置方式、安置房价格和货币补偿等方面。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与安置房实物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房屋补偿范围 ●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报建手续的房屋。 ●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报建手续的,2008年1月1日之前建成的房屋。 ●2008年1月1日之后至2018年7月16日之前建成的,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 不予补偿的情形 ●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2018年7月16日之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 ●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安置方式 ●就地安置:按征收房屋面积1:1.1给予购买安置房。 ●就近安置:按征收房屋面积1:1.3给予购买安置房。 ●房屋面积小于土地面积的,可选择按土地面积1:1.3给予购买就近安置房指标(最多不超过120平方米)。 ●有土地权属证书的住宅用地空地,按土地面积1:1给予购买就近安置房指标(最多不超过100平方米)。 ●每户最多选择安置房屋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安置房价格 ●就地安置区:4000元/平方米。 ●就近安置区:3500元/平方米。 ●实际购买面积不超过可购买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价格结算;超过部分按1.5倍结算。 货币补偿 ●包括被征收土地、房屋、附属物的补偿价值,以及搬迁补助费、过渡安置补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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