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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后,未将合同文本交付员工,以此掌握主动权。 这是因为,员工若申请劳动仲裁或投诉社会保险等事项,通常需要提供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明。如员工未持有合同,则需先通过仲裁程序确认劳动关系,这不仅显著增加其维权的人力与时间成本,还可能额外增加律师费用。 所以,很多企业签完劳动合同,就以要拿去盖章为由,不给员工留存一份。但是,也有HR担心,员工能否以用人单位未交付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 事实上,未交付已订立的合同文本,并不等同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主张通常无法获得仲裁机构或法院的支持。但是,不交付劳动合同,也可能造成一个负面影响,就是由于员工未持有合同文本,许多员工会误认为企业从用工开始,就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而据此提起仲裁,并向企业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虽然此类诉求往往难以获得支持,但仍会耗费企业资源与HR精力去进行应对。 建议公司在劳动合同签署后,将一份完整的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并保留其书面签收记录。 若公司确未交付合同,而又有员工开始以各种理由索要其劳动合同文本,此时就应提高警惕,判断其是否存在提起劳动仲裁的可能,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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