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 04:43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5
00:00 / 00:35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32
2023年5月,张某通过网络结识自称“做推广业务”的陌生男子李某(另案处理),李某提出让张某帮忙设置并运行一套“通讯设备”,承诺按每天800元支付固定报酬,要求张某负责设备的调试、维护,并根据李某指示转移设备位置以“避免麻烦”。张某虽不清楚该设备具体用途,但因报酬丰厚表示同意。 随后,李某将一套伪基站设备交付张某,张某在李某远程指导下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后按照李某要求,驾驶私家车搭载伪基站,先后在A市、B市、C市等多地流动运行,期间仅负责保障设备正常工作,未参与李某的具体“推广”活动,也未询问设备使用细节及“推广”内容。张某累计运行该伪基站12天,获利9600元,期间未参与任何违法所得分成。 2023年6月,公安机关在C市查获张某及涉案伪基站设备,经查,李某利用该伪基站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虚假贷款诈骗短信,累计发送短信1.2万余条,多名被害人因点击短信内链接被骗,涉案金额共计50余万元。张某到案后辩称其不知李某实施诈骗行为,但承认因担心设备可能涉及违法,才按照李某要求频繁转移位置。 裁判要旨 1. 上游犯罪分子利用伪基站实施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未被完全查处,但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2. 张某按天收取固定报酬、不参与上游犯罪违法所得分成,未与李某共谋诈骗事宜,也不掌握诈骗犯罪具体情况,参与程度较低,不构成诈骗罪共犯; 3. 张某明知李某要求频繁转移设备以“避免麻烦”,结合设备性质及运行方式,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应当明知”上游犯罪分子利用该设备实施网络犯罪,客观上为李某诈骗犯罪提供了通讯传输技术支持,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判决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9600元。
00:00 / 01:36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72
00:00 / 00:26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401
00:00 / 00:24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5
00:00 / 00:25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35
00:00 / 01:06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