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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共管账户引发威胁纠纷:男方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对情侣共同设立银行账户,约定每月各打1万元用于共同开支,实际男方仅打2万元,女方打了6万元。女方未及时打钱时,男方会发微信威胁(如“搞死你”),女方事后仍会打钱。女方父母得知后报案,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对男方立案,需分析男方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强行索要公私财物 。从你描述的案件情况来看,男方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以下是详细分析: •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男方要求女方按照约定向共管账户打钱,是基于双方之前的约定,且该账户用于男女双方共同开支,并非以非法占有女方个人财物为目的。男方在女方未按时打钱时进行催促,其目的是让女方履行约定,而非强行占有女方的钱财。 • 威胁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男方虽在微信上对女方进行了威胁,如“如果再不打的话,我要搞死你了”,但从一般人的角度来看,这种威胁语言更多是在情绪激动下的一种发泄,尚未达到使女方产生恐惧心理并因此被迫交付财物的程度。且女方事后打钱,也可能是基于双方的恋爱关系以及对共同开支的考虑,并非完全因为受到威胁而被迫打钱。 • 双方关系及资金用途的影响:男女双方存在恋爱关系,共管账户的资金用于共同开支,这与一般的敲诈勒索案件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特定关系且犯罪人纯粹为获取他人财物的情况有所不同。在这种恋爱关系和共同管理账户的背景下,男方的行为更倾向于一种因恋爱关系中的经济纠纷而产生的争执,而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敲诈勒索行为。#浙江刑事律师#德清律师#杭州律师#余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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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他人的负面信息,威胁他人索取钱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与广度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一些不法分子也借此衍生出新型犯罪手段。 2019年1月,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某某幼儿园的负面报道。幼儿园经营者李某发现后,通过公众号平台联系张某,希望对方删除帖子。张某却嗅到“商机”,以删帖为筹码向李某勒索钱财。李某因担忧负面报道影响幼儿园经营,被迫支付6000元。然而,张某并未就此收手。同年6月下旬至7月上旬,他故技重施,多次向李某推送幼儿园的负面网络信息,并以交钱即可删帖,否则将引发相关部门查处、造成更大损失相威胁,再次向李某索要财物。面对持续的威胁,李某无奈妥协。2019年7月10日晚,李某在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某路段,将2万元现金交给坐在轿车内的张某。当晚,李某选择报警,张某随即被抓获,涉案的2万元现金也被依法扣押。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作案工具华为P30手机依法予以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2万元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李某,同时责令张某退赔剩余的6000元。#法律咨询 #律师 #网络犯罪 #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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