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课间操期间相撞受伤,责任如何承担? 学生在课间操期间相撞受伤,一般涉及学校、学生及家长三方责任,以下是具体分析: 1. 学校责任 未尽管理职责需担责:若学校在课间操期间未安排足够教师维持秩序、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如奔跑、推搡),或校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如地面湿滑、通道狭窄),导致学生相撞受伤,学校需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学校未在楼梯口安排老师引导学生有序上下楼,学生因拥挤相撞受伤,学校可能需承担主要责任。 已尽职责可免责:若学校已通过安全教育、完善设施、合理安排人员等方式履行了管理义务,且事故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控制的原因发生(如学生突发疾病、意外滑倒),学校通常无需承担责任。例如,学校定期开展安全教育,课间操时有老师在场维持秩序,学生仍因自身不慎相撞受伤,学校一般不担责。 2. 学生及家长责任 学生过错需担责:若学生在课间操期间违反学校规定(如奔跑、打闹、推搡),导致自身或他人受伤,需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学生在队伍中故意推搡他人致其摔倒受伤,推搡学生及其监护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或轻微过错可减轻责任:若学生在事故中无明显过错(如正常行走被他人撞倒),或过错程度较轻,可减轻或免除责任。例如,学生在队伍中正常行走,被突然冲出的学生撞倒,被撞学生及其监护人可能需承担主要责任。 3. 责任划分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若学校管理不善、学生违规行为均导致事故发生,学校和学生需按比例承担责任。例如,学校未安排老师维持秩序,学生又在队伍中奔跑,双方均有过错,可能各承担50%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若无法确定各方过错,或各方过错程度难以区分,法院可能根据公平原则划分责任。例如,两名学生在课间操期间相撞,均无明显过错,法院可能判决双方各承担50%责任。#侵权责任 #校园安全 #青海西宁鲍律师 #抖来普法2025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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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责任到底该怎么分?学校要承担多少?孩子自己又要承担多少?今天我们用三分钟讲清楚,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解答:第一,责任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第二,《民法典》三条关键条款如何解读?第三,实际操作中,责任到底怎么判断? 首先,关于责任判定的依据,主要来自两个文件:一个是《民法典》中三条直接相关的规定,另一个是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我们重点来看《民法典》的三条规定: 第一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针对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周岁以下的孩子。如果他们在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机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他们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简单说,就是“先推定学校有责,学校想免责就得自己举证”。因为年龄小的孩子更需要周全的照看,所以法律对学校的要求也更严格。 第二条,第一千二百条,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到18周岁的学生。他们在学校受伤,学校只有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有过错才担责”。虽然原则上由家长来举证学校有过错,但在实践中,往往也需要学校主动证明自己已经尽责。 第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讲的是如果学生被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弄伤,比如校外人员闯入造成伤害,那么侵权责任应由这个第三人来承担。但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比如门禁不严、安保缺位,则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赔偿后,还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总结一下:8岁以下孩子受伤,默认学校有责;8岁以上孩子受伤,要看学校有没有尽到管理责任;被校外人员伤害,先找第三人,学校失职再承担补充责任。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判断学校是否要负责,主要看两个环节:一是事前防范,二是事后处置。 事前防范主要看三点: 1. 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安全教育,不能流于形式; 2. 校舍、设施、校车等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3. 教师是否尽到了必要的看护义务。注意,不同年龄段看护标准不同:幼儿园需要全程看护,中小学课间不一定要求老师时刻在场,但危险行为必须及时制止。 事后处置则强调“及时”二字:第一时间救治、送医、联系家长、上报学校。处置得当,就可能减轻甚至免除责任。 作为学校管理者,如果遇到学生意外伤害,一方面要及时依法处置,另一方面也要尽快咨询法律专家,明确责任边界。更重要的是,平时就要把安全教育、设施维护、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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