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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粉丝问,我和妻子收养了一个孩子,并在当地办理了收养登记证,孩子的户口也登记在我妻子名下。后来我通过积分落户取得了北京户口,但在办理子女随迁时,有关部门以孩子是非亲生为由拒绝了。我妻子因为和孩子在同一户口本上,也没法单独办理随迁。 现在我想知道:我能不能以以“收养子女落户”的方式为孩子办理北京落户?如果不行,那将来办理夫妻投靠时,孩子能否一起随迁? 这确实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从法律和实践经验来看,“收养子女落户”通常是指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把孩子的户口从亲生父母或福利机构迁移至养父母名下。而这位粉丝的情况,实际上已经完成了收养登记并办理了户口迁移——孩子户口已从原亲生父母处迁至其妻子名下。 所以我认为,这种情况并不符合再次办理“收养子女落户”的条件。 而且从程序上看,重新办理收养落户会更加复杂,例如需要重新审查生父母是否存在特殊困难、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养父母是否具备生育能力等。甚至有可能不认可外地的收养登记证效力。 那么,如果不能收养落户,可不可以在未来办理“夫妻投靠”时,让孩子一起随迁呢?我认为是可以的。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相同。现行政策对随迁子女的要求通常包括未满18周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收养子女也应同样适用。 至于积分落户时配偶未能随迁的问题,可能是因为有关部门考虑到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立户。一旦配偶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要么单独立户,要么需要挂靠其他亲属,这在操作上可能存在一定障碍。#收养子女 #北京户口 #非婚生育 #子女随迁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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