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解读: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搜查原则上需要出示搜查证,但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紧急情况可无证搜查。具体解读如下: 一、搜查证的一般要求: 1.法律依据: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这是保障公民住宅权、隐私权的基本程序。 2.签发主体:公安机关的搜查证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由检察长签发。 3.被搜查人权利:未出示搜查证时,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二、无证搜查的例外情形: 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以下紧急情况可不另用搜查证: 1.可能携带凶器或危险物品(如爆炸物、剧毒物品); 2.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 3.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 4.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如现场突发安全威胁)。 法律目的:此例外旨在保护执法人员安全、保全证据及维护公共安全。 三、程序要求 •见证人在场:搜查时需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等见证人在场。 •特殊规定: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注:以上解读综合了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适用法律。) #刑事诉讼法解读 #法律科普 #法学 #每天懂点法 #正能量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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