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受托人的原因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是否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答: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要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929条的规定,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还因为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而有所不同。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仅负有一般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从委托人处获取一定的报酬,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其所负有的注意义务要比一般注意义务高。 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只要有过错,即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存在一般过失时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故意是指受托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损失可能发生,并主动促使或者放纵损失的发生。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能预见到,而行为人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致使损害后果发生。 受托人享有处理委托人之委托事务的权利,这种权利来自委托人的授权,也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所以,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在委托人的委托范围内处理事务,不得擅自超越权限。所谓“超越权限”包括没有相应的权限、超出委托人的授权以及权限终止后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都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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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合同出问题找谁?南京合同纠纷律师详解法律责任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委托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案件委托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代理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代签合同的责任归属核心取决于代理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如果代理人已取得被代理人的书面或口头授权,且代签行为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合同责任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需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代签,或在授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构成无权代理,除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情形外,合同责任由代理人自行承担。需要注意,表见代理的认定需满足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代理人具有权利外观等条件,此时合同对被代理人仍具有约束力。此外,如果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双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您正面临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数字 13813990202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刘睿 执业律所: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律所职位: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刑事、婚姻 执业特点:会针对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给出针对性解决方案,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服务 用户好评:办理大量合同纠纷类民商事案件、离婚案件,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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