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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 通过时间:2025年9月30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 - 实施时间: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九条) - 替代关系: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由本条例替代执行。 - 第二十三条:禁止屠宰下列畜禽(牛羊适用): 1. 未附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 2. 未经官方兽医宰前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3. 染疫或疑似染疫的; 4. 病死或死因不明的; 5. 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6.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屠宰的。 六、法律责任(与牛羊相关) - 第三十八条: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含牛、羊)的,责令关闭,没收畜禽、产品、工具设备及违法所得;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二条: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产品,并处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直接负责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定点屠宰证书 。 - 第四十五条:为非法屠宰或注水提供场所、储存设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六条: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申请定点证书或从事屠宰管理;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刑的,终身不得从事 。 七、其他重要条款 - 第三十九条:未按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证书 。 - 第四十条:发生动物疫情时,未按规定开展疫病检测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证书 。#热点 #食品安全 #乌赛牛肉干#同城好店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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