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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忽悠员工签“固定期”合同了,没用!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在以下情形(例如,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员工连续工作满十年),员工提出续订时,除非员工本人主动、明确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是符合条件员工的法定权利,也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看到这里,很多读者会问,那这样的话,要签无固定期限的时候,除非员工非常懂劳动法,要坚持签无固定期限,那其他不懂法的员工,我们都忽悠着签固定期限多好呀?这样等着新签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就能合法终止了! 我先问大家一个问题,一个员工第一次合同到期,第二次合同到期,以及第三次合同到期,这三种情况下,哪种情况公司可以合法终止劳动合同? 应该是只有第一次。 因为按照劳动法,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第三次订立就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这时候公司已经丧失了合法终止的机会,必须要续签。 因此,等第二次合同到期时,公司必须要续签无固定期限,否则就是违法终止。同样的道理,等第三次合同到期时,由于已经符合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了(准确说,是已经连续订立三次了),也应该要继续续签无固定期限,否则也是违法终止。 因此,回到文章开头这个问题,即使我们在与员工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忽悠员工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实际这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本没有到期合法终止的机会,这个第三次的合同跟第二次的合同都一样,到期之后,公司只能选择续签。 所以,这时候续签无固定期限,或者续签固定期限,没有太大的区别! 总结一下,要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公司选择了续订固定期限,虽然不存在二倍工资的风险,但也没有太大的收益,因为公司早已在第一次合同到期后,没有选择终止,而是选择续签时,就丧失了合法终止的唯一机会,不管后面是第二次续签、第三次续签,不管续签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公司都早已经没有,再以合同到期为由,合法终止的机会了。#员工管理 #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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