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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解读: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2条是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规定,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下从适用条件、程序要求和法律后果三方面进行解读: 一、适用条件: 1.主体条件:仅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罪名与刑罚: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且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3.主观条件:犯罪嫌疑人需有悔罪表现。 4.程序条件:检察院作出决定前需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 二、程序要求: •考察期:检察院可设定考察期,若犯罪嫌疑人履行义务并表现良好,最终可决定不起诉。 •异议处理: •公安机关或被害人可复议、申诉,适用刑诉法第179、180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异议的,检察院应起诉。 三、法律后果: •不起诉:考察合格后,检察院依法不起诉,避免刑事记录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 •起诉:若考察不合格或存在异议,案件将进入审判程序。 该制度旨在通过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同时平衡司法效率与社会关系修复。实践中需注意与“相对不起诉”的区分,优先选择更有利于减轻诉累的方式。 #普法小剧场 #刑事诉讼程序 #普法宣传 #法律科普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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