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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斌2周前
自由心证vs证据规则悖论 在事实认定方面,我们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心证的公开化和证据认定的规则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自由心证的问题,当一个法官非法采信了一方当事人的证据,他会在裁判文书中隐藏其心证过程,隐藏该证据不利的方面,并且会突出该证据有利的方面,比如:一份卖家的产品检验报告,通常情况下,是卖家为了获得客户的信任而作出的。卖家后续生产的批次产品是否合格,仍然是需要通过抽样程序后,进行检验的。早期做的报告,并不能证明该批次的产品质量情况。如果法官没有考察该检验报告与批次产品的关联性,他是不会在裁判文书中提这一点的,反而会强调该检验报告的出具单位是有资质的机构。如果当事人都发现不了这一点,你还怎么指望翻盘呢? 第二个问题是证据认定规则的问题,我们国家没有独立的证据法典,很多证据规则都散布在程序法当中。而且这些规则从逻辑上没有进行很好的说明。为了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就需要制定详尽的规则,而且认为规则越细越能够限制法官。但问题是,规则越细可能就意味着事实认定离案件的真实程度越远,可能越不正确。再加上案件千差万别,案件各自的差异性就导致按照统一的规则,认定具有差异的案件事实所带来的错误。如果法官在认定事实时不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必然导致认定事实的僵化和教条,从而无法实现裁判的公正性。 所以你看,这里好像出现了一个悖论: 给予法官自由心证权,根据良心自由判断,就可能发生法官滥用裁量权的问题。 制定详尽的证据规则,也可能导致适用规则的僵化和教条。 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前提是“法官是具有高于一般道德水平并具有良好专业素质的人”。 如果你是当事人,你认可这个前提吗? 你愿意给予法官自由心证权吗? 评论区讨论讨论 #法律#法律咨询 #法律常识 #法律科普 #法律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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