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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究竟是什么意思呢佛山刑事律师为你揭秘 #佛山刑事律师推荐 #佛山刑事律师咨询服务 #佛山刑事律师咨询在线解答免费 #佛山刑事律师咨询24小时在线 #佛山刑事律师案件委托 根据《刑法》规定,死缓并非独立刑罚,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这一制度体现了我国刑罚“宽严相济”的原则,既保留死刑的威慑力,又给予部分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死缓的核心是“缓期两年”的考验期,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非从判决生效或交付执行时开始。 考验期内的表现直接决定死缓的最终执行结果。如果犯罪分子在两年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将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如果不仅没有故意犯罪,还存在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则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但这并不意味着死缓必然“免死”,法律明确规定了从严情形。 如果犯罪分子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将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若故意犯罪但情节未达恶劣程度,不会立即执行死刑,但需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重新计算死缓考验期。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考验期内的“故意犯罪”是关键触发条件,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等,不会导致死刑立即执行,仅会作为量刑考量因素。此外,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仍需遵守减刑、假释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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