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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带您深度解析一起典型的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案。本案申请人王女士主张与某美容公司存在七年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但最终仲裁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裁定驳回了全部仲裁请求。 从法律实务角度分析,本案核心争议点在于证据链条的完整性。虽然王女士提供了手工账本、微信群记录等材料,但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工作证件等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手工账本因存在单方制作且无公司签章的重大瑕疵,微信及淘宝记录又无法形成指向用人单位的完整证据闭环,最终导致无法证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本质特征。 特别需要提示的是,本案反映出两个重要法律规则:其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虽负有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但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存在仍需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其二,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必须满足"可识别性、关联性、真实性"三要件方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电子证据因缺乏企业主体标识,未能达到证明标准。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我精准把控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通过质证,成功切断证据与企业的关联性,将举证不利后果锁定在申请人方。 在这里,我真诚建议,用人单位需完善电子办公系统权限管理,避免工作群组成为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风险点。如果您正面临类似法律问题,欢迎随时与我们专业劳动法律师团队联系,我们将以精准的法律研判为您构筑坚实的权益保障防线。 #律师 #知识分享 #企业服务 #每日分享 #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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